不是所有的环评都会被受理、予以批复
只有当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时才会允许开工建设:
1、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,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
2、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、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
3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
4、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
5、项目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
6、没有区域限批或其他限制要求
7、要有足够的公众参与,注意公众参与的真实有效性;
8、属于审批范围(部分项目分局无权审批)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682号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